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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预科班学生行为规范守则

出国留学预科班学生行为规范守则
出国留学预科班学生需遵守西南交通大学的学生行为规范,如因违反这些规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是受到处分,以致失去留学资格,学校概不负责。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一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宏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三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四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六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七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的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八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子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注:留学预科班学生,不得谈恋爱)。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 学生自杀、自伤的;
5.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二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四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十八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四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2. 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3. 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4. 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该生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学生考察确认后可解除处分并换发毕业证书。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七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迅速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学校将交公安机关处理。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1. 情节特别轻微的
2. 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3. 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4. 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1.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 以各种形式隐瞒,扭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3. 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4. 屡教不改,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纪的
5. 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6.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7. 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 取消一年内参加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享受奖学金者,停发其奖学金
2. 学位的授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1. 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收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2. 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3. 组织,成立或假如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4.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学术,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等机构的
5. 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6. 泄露国家秘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盗用公章,偷窃机密文件或档案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伪造公章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伪造,涂改,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成绩单或有价证券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在建筑物,功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 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盗窃,诈骗,抢夺或敲诈勒索的,视其清洁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其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处以赔偿外,视其清洁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 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纪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调戏,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留宿异性,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寻衅滋事,大家斗殴的,除应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们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成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校外人员参与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学校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3. 恶意侮辱,诽谤,骚扰,漫骂,恐吓或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网络造成损害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毕业(设计)论文,各级各类科技竞赛等学术领域中弄虚作假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组织或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违反《西南交通大学考勤暂行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及处理程序》,《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西南交通大学教室使用和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西南交通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其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核后批准执行。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对在大学生饮食服务中心,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校医院,图书馆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校园综合管理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交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院系,由学生工作处及所在院系按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如逾期则由学生工作处及所在院系按规定处理。
跨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又学生工作处组织和召集违纪学生所在院系相关负责人,按照本条例讨论作出处理意见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分报告,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书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书要送达学生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复查和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书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本条例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办理。
峨眉校区须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理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考场规则
为严格考试纪律,杜绝作弊现象,特制定本规则。
7. 考生应准时进入考场,按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坐,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
8. 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的学生,不准进入考场,按无故缺考处理。
9. 考试进行中,未交卷者不允许离开考场,擅自离开考场者,按考试结束处理。
10. 考生不得携带通信工具和未经主考教师允许书籍、纸张和电子存储工具进入考场,考试中不准使 用自备的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准私自互相借用计算器。
11.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退出考场。延误不交卷者,主考教师应该拒绝收卷,该生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12. 提前交卷的学生要把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交给主考教师或指定地点,然后退场。
13.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14. 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15.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如因试卷不清晰或分发错误,考生可以举手询问。
16. 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17.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肃静,听从监考人员指挥。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监考老师有权当场收回考卷,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场,并按照《西南交大关于学生作弊的处分决定及处理程序》规定的办法给予处分。

西南交大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记过处分。
1. 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座位及未获得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四条 学校,教师,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基本雷同的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时候查实的
第五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无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学生,是在校生的,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七条 策划组织作弊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二次考试违纪记录的学生,第二次考试违纪加重按留校察看给予处分,有一次考试违纪记录和一次考试作弊记录的学生,第二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加重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有三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记录的学生,第三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加重按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第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 违纪作弊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填写《本科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记录违纪作弊事实经过,有证据或旁证时需附上证据或旁证材料,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 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当事学生必须在四小时内上交书面检查到教务处。未按时提交书面检查或者认识态度不好的,加重处罚
3.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4. 开除学籍处分,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学校,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5. 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西南交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及处理程序》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
为使学生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学生证,特作如下规定:
1. 学生证是我校发给学生的学籍证件
2. 新生入学后发给学生证一个,由本人按照规定手续领取,不得代领
3. 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佩带。要注意保管,避免损失,涂改和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不得使用各种手段冒领,多领。如有违反规定者,视其清洁轻重,给予各级纪律处分
4. 学生证如有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在规定时间到教务科办理补领手续
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火车乘车优待的学生,入学时将探亲乘车区间填入学生证有关栏内。除有书面证明父母工作调动或搬家外,乘车区间一律不得更改
6.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转学,退学,毕业及开除,均应在离校前将学生证交还教务科

西南交通大学教室使用和管理规则
为了加强教室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1. 上课教师全校统一安排。各单位临时需用大小教室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教务科办理借用手续。
2. 教员休息室是教师课间休息的场所,学生和其他职工不得随意占用
3. 为保证课堂秩序,避免超员拥挤,无旁听证者不得进入教室听课
4. 在教学楼和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学习场所内,要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闹吵
5. 要注意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不在教室内吸烟
6. 要爱护公物。教室内的课桌椅,灯具等一切设备,均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搬动,移到室外,不得在墙壁及课桌椅上乱写乱画。
7. 为保证同学身体健康及节约用电,各教室每晚11点统一熄灯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我校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统一作息制度
1.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作息,具体时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公寓设门卫管理,早上6:30开门,晚上11:00关闭公寓大门,关闭公寓大门后,不得随意进出,晚归者应主动向门卫说明原因,并凭证登记后方可入内。对无故晚归者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报有关院系和学生处查处
3. 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楼内,来访人员经值班人员同意并凭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会客,不得在公寓内留宿
4. 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女生公寓不准男性进入,男生公寓不准女性进入
5. 熄灯后立即就寝,保持安静,禁止使用应急灯和蜡烛,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二条 建立良好生活秩序,保持学生公寓整洁
1. 住宿学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需对公寓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安排。
2. 住宿学生应按分配的房号,床号住宿,不得擅自更换。严禁出租和转借床位,严禁留宿他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
3. 学生会客及外来人员来访,必须遵守来访登记制度
4. 公寓内禁止饲养动物
5. 保持公寓区的安静,不得在公寓区高声喧哗,不得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活动
6. 爱护公寓区的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污水和剩饭剩菜,公寓实行垃圾袋装,垃圾不得扫出屋,袋装垃圾由学生投放在一层的垃圾桶内
7. 公寓门前,楼道两侧墙壁由住宿者负责清洗,不得在楼内打球,踢球或操动体育器械,不得乱写,乱贴和污染墙壁,门窗及其他设备
8. 严禁存放酒瓶,烟盒等废旧物品,不得将一次性饭盒带入公寓
9. 爱护公寓区花卉树木,通知,启示等应张贴在广告宣传栏内,不得随意张贴在广告宣传栏内,不得随意张贴
10. 爱护消防器材,家具门窗及其他设备,损坏,丢失照价赔偿,有意毁坏者加倍赔偿,并予以纪律处分。
11. 严禁在公寓区内搞经商活动。
12. 学生公寓的家具应统一摆放。不得私带家具进入公寓,也不准随意将室内家具带出公寓。公寓内严禁学生购买,存放,使用洗衣机,计算机桌等学校配备的家具设备
13. 节约水电,随用随开,用完即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浪费现象
14. 公寓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不准生火做饭
第三条 确保公寓区的公共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 进入公寓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工作人员的查询。大件物品进出楼,应主动登记
2. 不准将有害有毒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带入公寓楼
3. 公寓内不得阅读,传看反动,淫秽的书刊,光碟,录象带,录音带等
4. 严禁从公寓楼内向外抛扔杂物,泼水,摔瓶,焚烧纸物,放鞭炮等
5. 各公寓都要注意安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关闭电源,加强门钥匙及个人贵重物品的保管
6. 学生应做好防火工作,爱护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开启,使用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开启,使用消防设施;夏秋季节点燃蚊香,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学生公寓不提倡吸烟,不得在床上吸烟或点燃明火,不乱丢烟头。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报警。九里校区87600119,犀浦校区66369110
7. 严禁私接灯线,严禁保存和使用电炉及电热设备。熄灯后禁止使用应急灯和蜡烛
8. 提高警惕,发现危及公寓安全的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公寓门卫,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或校园综合管理处
第四条 尊重公寓管理人员劳动,协助和支持公寓管理人员搞好清洁卫生,治安保卫等工作。公寓楼实行查房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要求查验学生证件时,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
第五条 公寓学生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不准私自配制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休、停学或毕业离校时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文明离校,保证家具完好,公寓整洁,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住宿费一年缴纳一次,延长学年的学生,在住宿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排住宿,住宿费按照当年新生标准缴纳
第七条 休,停学的学生须先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如果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不办理退宿,住宿费用照算。在休,停学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在学生公寓住宿。休,停学半年以上的学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前需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住宿,申请时间每学期一次,分别为每年元月一日至三十和六月一日至三十日
第八条 本规定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按《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及后勤集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学习纪律,保证完成学习任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生考勤作如下暂行规定
1. 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上课,实习以及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等都实行考勤,不允许迟到,早退,因故缺勤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而缺勤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
3. 学生因病不能上课时,一天以上或一周以内凭医院诊断证明,由导师或辅导员批准,向院(系)备案。一周以上凭医院诊断证明,由院(系)主任审查批准,送学校备案
4.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极个别学生,确因有事需本人亲自处理者,事先提出请假报告,说明理由,三天以内由院(系)批准,三天以上由院(系)主任审查批准
5. 请假期满需续假时,必须事先办理续假手续,批准权限同上。请假期满回班后要销假,销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6. 进行实习,公益劳动等教学环节期间,有关请假事宜,由领队负责,参照本规定办理
7. 凡不请假,请假位批准或超过假期而缺勤者(包括期终擅自提前离校及开学延期返校者)均按旷课处理
8. 对旷课或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由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2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4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6学时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0学时及以上者,令其退学
9. 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设计和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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