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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如果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申办公证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此时申请人可在公证处领取各种申请表格。
3.审查
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
需公证的文件有:学历证书,成绩单,无犯罪记录,家庭成员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经历证明,经济担保(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无犯罪记录必须由所在派出所提供盖章。
亲属关系,出生证明,结婚(离婚)或未婚证明最好都由派出所盖章证明,如无法从派出所获得,亦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盖章确认,(如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则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人事处提供证明)。
如有股票证券交易,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公司出具证明并提供股东卡;如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非商品房需先由会计事物所进行评估),然后到公证处公证。
经济担保公证需提供的文件有:单位人事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税务局出具的每月纳税证明,存折及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从公证日开始计算定期已满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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